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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刘智顺与被执行人温州第二井巷工程公司驻招远工程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招执字第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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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智顺,男,1970年3月24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蚕庄镇前孙家村。被执行人温州第二井巷工程公司驻招远工程处。地所地:招远市金城广场x座x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智顺与被执行人温州第二井巷工程公司驻招远工程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邱清海审判员:贾武斌审判员:林天奇

书记员:张伟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