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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罗才英、罗朝先、罗才云、罗才惠申请执行何国平、赵多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纳溪执字第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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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罗才英。申请执行人罗朝先。申请执行人罗才云。申请执行人罗才惠。被执行人何国平。被执行人赵多蓉。

本院于2013年3月19日立案执行罗才英、罗朝先、罗才云、罗才惠申请执行何国平、赵多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11)纳溪民初字第12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债权人罗才英、罗朝先、罗才云、罗才惠的债权受偿数额为52984.54元,领取本裁定时已实现的债权数额为5000元,未实现的债权数额为47984.54元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000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何国平、赵多蓉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何国平、赵多蓉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1)纳溪民初字第12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可凭本裁定书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也仲代理审判员:易正平代理审判员:黄荣

书记员:韩本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