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罗才英。申请执行人罗朝先。申请执行人罗才云。申请执行人罗才惠。被执行人何国平。被执行人赵多蓉。
本院于2013年3月19日立案执行罗才英、罗朝先、罗才云、罗才惠申请执行何国平、赵多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11)纳溪民初字第12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债权人罗才英、罗朝先、罗才云、罗才惠的债权受偿数额为52984.54元,领取本裁定时已实现的债权数额为5000元,未实现的债权数额为47984.54元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000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何国平、赵多蓉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何国平、赵多蓉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1)纳溪民初字第12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可凭本裁定书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也仲代理审判员:易正平代理审判员:黄荣
书记员:韩本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