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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尚艳利申请执行刘文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临法执字第00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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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尚艳利(又名尚艳丽),女,1958年2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文更,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

上列当事人之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002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尚艳利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408847.1元,案件受理费6659.83元,执行费5882元,合计421388.9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文更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刘文更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穷尽措施未找到被执行人刘文更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尚艳利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刘文更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临法执字第0010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左明利审判员:王毅代理审判员:张瑞松

书记员:刘光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