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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永柱与王光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涉执字第3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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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永柱。被执行人王光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邯市民二终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2)涉执字第3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王玉龙

书记员:刘保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