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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其春、谭玥、吴远鸿申请执行范彪、李龙明、杨方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南执字第45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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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其春,女。申请执行人谭玥,女。申请执行人吴远鸿,男。被执行人范彪,男。被执行人李龙明,男。被执行人杨方红,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南民初字第20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在接到本通知书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范彪外出,无财产可供执行;对被执行人李龙明在村上应领取的补偿款已裁定予以扣留;被执行人杨方红愿意分期履行,申请人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8日作出的(2012)南民初字第207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英贵审判员:王延堂审判员:蒲川林

书记员:黄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