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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项娇与丁盛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甬奉执民字第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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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项娇与被告丁盛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甬奉民一初字第3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项娇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丁盛东去向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项娇也提供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2013年5月22日,被执行人丁盛东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项娇案款人民币70000元,案件受理费775元,并支付申请执行费961.63元。现申请执行人项娇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甬奉执民字第63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阳昉审判员:蒋伟琦审判员:庄亚平

书记员:董嘉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