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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靳浩波与河南省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1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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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靳浩波。被执行人河南省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原河南省汽车工业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蔡新年,董事长。

靳浩波与河南省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金民一初字第25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靳浩波于2013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河南省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原河南省汽车工业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4405.43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宝霞

书记员:卞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