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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任建国诉李勤学、张会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陇执字第002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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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任建国,男,生于1966年9月21日。被执行人李勤学,男,生于1956年8月9日。被执行人张会军,男,生于1972年12月6日。

本院已生效的(2013)陇民初字第00118号任建国诉李勤学、张会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调解书确定:1、除已付医疗费外,再由李勤学赔偿任建国误工、护理等费用共计人民币32000.00元,于2013年1月25日前付20000.00元,其余于2013年4月30日前履行完毕;2、由张会军在李勤学承担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李勤学、张会军未按期履行,故任建国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李勤学、张会军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限期予以履行,在限定期限内李勤学已全部履行了案件执行款32000.00元,现任建国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民初字第00118号民事调解书第一、二、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诚

书记员:路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