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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张少勇诉向小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2012)陇执字第003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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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少勇,又名张少永,男,生于1981年12月2日。被执行人向小辉,男,生于1985年1月1日。

本院在执行(2012)陇民初字第00659号民事调解书张少勇诉向小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向小辉已全部缴纳了执行款18000元,且申请人张少勇已全部领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2)陇民初字第006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峰

书记员:马文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