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少勇,又名张少永,男,生于1981年12月2日。被执行人向小辉,男,生于1985年1月1日。
本院在执行(2012)陇民初字第00659号民事调解书张少勇诉向小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向小辉已全部缴纳了执行款18000元,且申请人张少勇已全部领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2)陇民初字第006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峰
书记员:马文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