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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玉虎、唐要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3)凤执字第1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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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玉虎,男,198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唐要要,又名唐山山,男,199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初中文化,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

本院在执行王玉虎与唐要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2)凤民一初字第007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乃军审判员:马世卫审判员:刘世毅

代理书记员:杨新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