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致银,男,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鸠民一初字第004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66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梅根生
书记员:刘山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