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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致银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2013)鸠执字第5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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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致银,男,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鸠民一初字第004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66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梅根生

书记员:刘山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