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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唐文秀与李保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临执字第00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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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唐文秀,女,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李保会,男,1956年9月10日,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唐文秀与李保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313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唐文秀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2012)临民一初字第031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确认,李保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唐文秀人民币65947.84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2873元。该款至今未付。现被执行人李保会离家外出,具体地址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31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谷丽华审判员:张世东审判员:孟坤

书记员:段明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