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德友,男。被执行人杨线太,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南民初字第31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杨线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线太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线太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杨线太在银行的存款684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延堂
书记员:黄达(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