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梁永萍,女,汉族,生于1980年1月28日,安康巿汉**人,住汉滨区瀛湖镇,农民。委托代理人徐勋虎,男,汉族:生于1973年5月15曰,安康巿汉滨区人,农民,系原告丈夫。被申请人雷新刚,男,汉族,生于1980年10月15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瀛湖镇,农民。
申请人梁永萍与被执行人雷兴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2012)安汉民初字第0110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梁永萍的委托代理人徐勋虎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3月5日前履行给付申请人梁永萍各项经济赔偿133902.64元和案件受理费2000元合计135902.6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主持双方进行和解,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徐勋虎与被执行人雷兴刚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被申请人雷兴刚自愿一次性给付申请人梁永萍各项经济赔偿74000元,申请人梁永萍的委托代理人徐勋虎自愿放弃下余部分执行款,本案执行终结,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安汉民初字第011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承代理审判员:黄福建人民陪审员:徐少林
书记员:张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