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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邵启火与邹培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荔执行字第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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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邵启火,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西省乐平市。被执行人邹培丹,男,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西省乐平市。

申请执行人邵启火与被执行人邹培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2)荔民初字第47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邵启火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在期限内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荔民初字第4762号的《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芳执行员黄震执行员隋海洋

书记员:庄麟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