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清民委托代理人陈怀宁被执行人雷生禄
申请执行人陈清民与被执行人雷生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3年1月14做出的(2013)庆西民初字第227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雷生禄给付申请执行人陈清民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共计50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雷生禄未履行给付财产义务。
申请执行人陈清民于2013年1月14日书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雷生禄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2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润虎审判员:提海峰代理审判员:赵恺山
书记员:郑惠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