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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清民与雷生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庆西执字第3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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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清民委托代理人陈怀宁被执行人雷生禄

申请执行人陈清民与被执行人雷生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3年1月14做出的(2013)庆西民初字第227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雷生禄给付申请执行人陈清民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共计50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雷生禄未履行给付财产义务。

申请执行人陈清民于2013年1月14日书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雷生禄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2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润虎审判员:提海峰代理审判员:赵恺山

书记员:郑惠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