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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孙某某、刘某某与梁某某、叶某某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邛崃执字第4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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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学珍。申请执行人刘威。被执行人梁宁。被执行人叶丽红。

申请执行人孙学珍、刘威与被执行人梁宁、叶丽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邛崃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学珍、刘威于2013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梁宁、叶丽红已外出打工不在家中,申请人孙学珍、刘威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梁宁、叶丽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梁宁、叶丽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孙学珍、刘威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孙学珍、刘威尚未受偿的50000.00元及诉讼费500元的债权予以确认。待发现被执行人梁宁、叶丽红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邛崃执字第4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李永华

书记员:何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