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学珍。申请执行人刘威。被执行人梁宁。被执行人叶丽红。
申请执行人孙学珍、刘威与被执行人梁宁、叶丽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邛崃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学珍、刘威于2013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梁宁、叶丽红已外出打工不在家中,申请人孙学珍、刘威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梁宁、叶丽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梁宁、叶丽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孙学珍、刘威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孙学珍、刘威尚未受偿的50000.00元及诉讼费500元的债权予以确认。待发现被执行人梁宁、叶丽红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邛崃执字第4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李永华
书记员:何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