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秋子。被执行人朱国元。被执行人胡家华。
本院在执行(2013)鄂蔡甸永民初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李秋子与被执行人朱国元、胡家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鄂蔡甸永民初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建平审判员:甘彬审判员:刘洪新
书记员:何晓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