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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秀芳与赵佩英、河南省豫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二七法执字第004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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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秀芳。被执行人赵佩英。被执行人河南省豫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广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秀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佩英、河南省豫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23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赵佩英、河南省豫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佩英、河南省豫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171.8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庞礴审判员:刘建增审判员:毛建

书记员:何银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