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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人段冬发与被执行人刘宝生、李茂相、武汉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鄂武昌执字第0077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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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段某。被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23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某、李某、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某赔偿申请执行人段某各项损失387336.26元、一审案件受理费6583.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19.20元,被执行人李某赔偿申请执行人段某各项损失648004.39元、一审案件受理费9875.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78.80元,被执行人某公司对被执行人李某的赔偿责任负连带赔偿责任。但被执行人刘某、李某、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查,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柴林头**********房屋(所有权证昌**,建筑面积101.09㎡)登记在被执行人刘某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刘某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柴林头241-244号2栋6单元7层14号房屋(所有权证昌200506578号,建筑面积101.09㎡);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该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蕾审判员:彭夙审判员:赵郭文

书记员:黄驰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