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记记,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系死者陈攀之父。申请执行人王彩侠,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系死者陈攀之母。申请执行人陈玉鑫,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系死者陈攀之子。法定代理人牟群,又名牟银蓉,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系陈玉鑫之母。被执行人袁蕾蕾,又名袁磊磊,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
本院于2013年1月9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陈记记、王彩侠、陈玉鑫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汉中民终字第00261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11)洋民初字第0010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袁蕾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认,被执行人袁蕾蕾给付申请执行人:1、执行款28886.88元;2、诉讼费290元;3、执行费350元,共计29526.88元。本院于2013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袁蕾蕾发出了限期执行通知书,执行期限到期后被执行人袁蕾蕾向本院交纳执行款5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对于其余执行款,被执行人袁蕾蕾表示暂无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并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洋县人民法院(2011)洋民初字第001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永恒审判员:吴文静代审判员:王转琴
书记员:梁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