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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闵厚香、肖顺凯、肖顺强与蔡正平、赵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宜珙执字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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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闵厚香。申请执行人肖顺凯。申请执行人肖顺强。被执行人蔡正平。被执行人赵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宜民终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蔡正平在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洛表信用社8815********账户的存款6万元(只进不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周祖国

书记员:胡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