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闵厚香。申请执行人肖顺凯。申请执行人肖顺强。被执行人蔡正平。被执行人赵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宜民终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蔡正平在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洛表信用社8815********账户的存款6万元(只进不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周祖国
书记员:胡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