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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韩毅华申请执行马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临法执字第003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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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韩毅华,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马根,男,1955年11月17出生,汉族,农民。

上列当事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019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韩毅华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根赔偿医疗费等合计80957.7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725.5元,执行费1114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马根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马根先给付申请执行人韩毅华40000元,余款于2014年年底以前给付,执行费1114元由被执行人马根交纳。本院认为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临法执字第0037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左杰审判员:王毅代理审判员:陈双红

书记员:李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