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韩毅华,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马根,男,1955年11月17出生,汉族,农民。
上列当事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019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韩毅华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根赔偿医疗费等合计80957.7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725.5元,执行费1114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马根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马根先给付申请执行人韩毅华40000元,余款于2014年年底以前给付,执行费1114元由被执行人马根交纳。本院认为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临法执字第0037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左杰审判员:王毅代理审判员:陈双红
书记员:李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