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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秋梅、汪敏申请执行曹高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临法执字第004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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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秋梅,女,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汪敏,女,200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学生。委托代理人李明仓,男,195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曹高飞(又名曹飞),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

上列当事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005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秋梅、汪敏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医疗费等合计3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47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曹高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曹高飞2013年6月给付2000元,从2013年7月起每月给付1500元直至付清全部案件款(包含案件受理费1150元)止;执行费475元由被执行人曹高飞交纳。本院认为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临法执字第0040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左杰审判员:王毅代理审判员:陈双红

书记员:罗希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