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秋梅,女,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汪敏,女,200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学生。委托代理人李明仓,男,195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曹高飞(又名曹飞),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
上列当事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005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秋梅、汪敏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医疗费等合计3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47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曹高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曹高飞2013年6月给付2000元,从2013年7月起每月给付1500元直至付清全部案件款(包含案件受理费1150元)止;执行费475元由被执行人曹高飞交纳。本院认为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临法执字第0040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左杰审判员:王毅代理审判员:陈双红
书记员:罗希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