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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立军与王成志、黄大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象法执字第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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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立军。被执行人王成志。被执行人黄大力。被执行人王三喜。

申请执行人王立军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象民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18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成志、黄大力、王三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4462.20元。本院于2013年5月18日依法受理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依法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象民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莉审判员:刘圣兴代理审判员:阳征水

兼书记员:陈雪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