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彭元成。被执行人武汉铁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广场花城1栋3单元1002室。法定代表人徐承志,系该公司董事长。
终结(2012)沈高开民初字第15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建平审判员:甘彬审判员:刘洪新
书记员:何晓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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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彭元成。被执行人武汉铁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广场花城1栋3单元1002室。法定代表人徐承志,系该公司董事长。
终结(2012)沈高开民初字第15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建平审判员:甘彬审判员:刘洪新
书记员:何晓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