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法武,昌邑市。被执行人昌邑市圣荣织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隋林才,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法武与被执行人昌邑市圣荣织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作出的(2010)昌民初字第9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元涛审判员:齐兴军审判员:李贵友
书记员:王冬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