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广林,男,1961年x月x日生,x族,农民,住宜州市xx镇xx村xx屯,身份证号:xx********。被执行人覃勇,男,1979年x月x日生,x族,个体户,住宜州市xx镇xx公司生活区****。身份证号:xx********。被执行人陈勇军,男,1973年x月x日生,x族,个体户,住宜州市xx镇xx市场旁。身份证号:xx********。
申请执行人李广林与被执行人覃勇、陈勇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日作出的(2011)宜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广林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判决书确认的补偿款9006.90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调查,立案号为:(2013)宜执查字第161号,于2013年6月19日转入执行程序,立案号为(2013)宜法执字第145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陈勇军在银行的存款9606.9元(其中案款9006.9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执行费50元),并于2013年7月17日将相关费用退给申请执行人李广林。据此,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11)宜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再庭代理审判员:韦厚广代理审判员:周志军
书记员:覃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