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振伟,男,1993年3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程旭光,男,1983年7月12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王振伟与被执行人程旭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惠民一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振伟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受理此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程旭东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霄鹏审判员:武建国审判员:陈海鸥
书记员:靳旭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