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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蔡文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丰执字第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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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蔡文国,农民。申请执行人卢凤珍。申请执行人张颖,农民。申请执行人蔡谦,学生。被执行人杨爱民,农民。

蔡文国、卢凤珍、张颖、蔡谦申请执行杨爱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27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王硕研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