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蔡文国,农民。申请执行人卢凤珍。申请执行人张颖,农民。申请执行人蔡谦,学生。被执行人杨爱民,农民。
蔡文国、卢凤珍、张颖、蔡谦申请执行杨爱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27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王硕研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