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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吴传富与岳西县金潭水电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岳执字第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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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吴传富。被执行人:岳西县金潭水电站。

申请人吴传富与被执行人岳西县金潭水电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吴传富于2013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岳西县金潭水电站先行给付医疗费300000元。本院于2013年4月7日依法作出(2013)年岳民一初字第004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岳西县金潭水电站在2013年4月13日前先予给付申请人吴传富医疗费150000元。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于2013年4月23日依法作出(2013)岳民一初字第0041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划拨被执行人岳西县金潭水电站在安徽电力岳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的未结账款58000元,同时冻结被执行人岳西县金潭水电站在安徽电力岳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账户存款至92000元止。现申请人吴传富要求执行该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划拨被执行人岳西县金潭水电站在安徽电力岳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的未结账款9328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东岳审判员:严贤柱审判员:祝升龙

书记员:彭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