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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星与何振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1)长执字第5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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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星。被执行人何振国。

终结(2012)长民初字第18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排富

代书记员:王鹤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