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树业,男,195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建国,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树业与被执行人杨建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一案中,权利人王树业依据已经生效的(2012)未民桥初字第00366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945.08元。执行中,本院已将案款执行回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申请执行人王树业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未民桥初字第0036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刘瑜执行员王新君执行员王宝娟
书记员:张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