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李天成与薛存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恢字第0003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天成,男,198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薛存学,男,1952年2月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天成与被执行人薛存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天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宫初字第00506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6400.85元,后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本院于2012年4月16日退出该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案款3.2万元,余款14400元未付。申请人于2013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本院已执行回案款14400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宫初字第0050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石东彦执行员乔小明执行员刘瑜

书记员:王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