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康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中山涧镇。被执行人聂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东坑镇,
本院依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某某与被执行人聂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聂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聂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聂某某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3)靖民初字第003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斌琦审判员:折宝明审判员:罗振林
书记员:高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