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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梁加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顾孝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郸执字第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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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梁加申,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顾孝无,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梁加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顾孝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至今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本院多次未查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12)郸民初字第13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闫晓东

书记员:张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