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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齐新文与宝鸡川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00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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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齐新文,男,汉族,生于1971年7月12日,宝鸡市陈仓区新街镇老庄村村民,住该村**。被执行人宝鸡川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仕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齐新文与宝鸡川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10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宝鸡川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齐新文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宝鸡川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自觉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并交纳执行费200元,至此本案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10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李海生审判员:杨文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杜国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