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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新英与孟现敢、孟兆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临执字第002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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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新英,女,1983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孟现敢,男,194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孟兆华,男,195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孟现凤,男,1945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刘清权与孟现敢、孟兆华、孟现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027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孟现敢、孟兆华赔偿刘清权43016.10元,孟现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刘清权死亡,变更刘清权四女刘新英为申请执行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孟现敢、孟兆华、孟现凤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孟兆华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孟现敢、孟兆华、孟现凤银行存款43016.10元。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027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东方审判员:高卫东代理审判员:孙文政

书记员:孙庆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