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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蔡华兵与蔡开学、郑州市开心仁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17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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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蔡华兵。被执行人蔡开学。被执行人郑州市开心仁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卫社,经理。

蔡华兵诉蔡开学、郑州市开心仁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郑民一终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郑州市开心仁食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3年8月5日前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郑州市开心仁食品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蔡开学、郑州市开心仁食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军宏

书记员:代红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