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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徐其勇与付仕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西充执字第10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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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其勇。被执行人:付仕学。

徐其勇与付仕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西充民初字第2306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徐其勇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付仕学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充县支行账户的存款3755.09元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付仕学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充县支行账户的存款3755.09元至西充县人民法院开户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充安汉支行2315534429100000923账户(行号:1026********)。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蒲邦槐

书记员:何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