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方厚祥。被执行人:余法道。
申请执行人方厚祥与被执行人余法道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2)衢开华民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3月25日,方厚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执行,被执行人余法道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变现执行。截止至2014年1月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赔偿款8859.49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衢开执民字第56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丁益群审判员:余忠林审判员:黄慧民
代书记员:余开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