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道平,男,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周维成,男,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周顺凤,男,住四川省华蓥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华蓥民初字第8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周维成、周顺凤即日履行5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1、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周维成、周顺凤价值55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扣划、提取其等额存款、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学科
书记员:范海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