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玉东。被执行人宗兴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大南民初字第00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陈庆华执行员刘广曙执行员张磊
书记员:杨志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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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杨玉东。被执行人宗兴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大南民初字第00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陈庆华执行员刘广曙执行员张磊
书记员:杨志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