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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杨玉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大南执字第0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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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玉东。被执行人宗兴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大南民初字第00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陈庆华执行员刘广曙执行员张磊

书记员:杨志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