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正荣。被执行人朱宋涛。被执行人上海市上海农场砖瓦厂,住所地大丰市白驹镇。法定代表人顾久生,该厂厂长。
申请执行人陈正荣与被执行人朱宋涛、上海市上海农场砖瓦厂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7日作出的(2012)大刘民初字第05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正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朱宋涛、上海市上海农场砖瓦厂送达执行通知书,调查了被执行人朱宋涛、上海市上海农场砖瓦厂的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房产、车辆信息,被执行人朱宋涛、上海市上海农场砖瓦厂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陈正荣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朱宋涛、上海市上海农场砖瓦厂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正荣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朱宋涛、上海市上海农场砖瓦厂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大刘民初字第05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朱宋涛、上海市上海农场砖瓦厂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陈康代理审判员:周泉代理审判员:张倩
书记员:王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