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邹某某,男,195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62年5月5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民。
原告邹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资中民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邹某某于2012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被执行人刘某某自动履行5823元且双方自愿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邹某某申请恢复执行。
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刘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4年1月5日前履行本院(2012)资中民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履行标的款25000元。现被执行人刘某某自动履行完毕。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资中县人民法院(2012)资中民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登
书记员:林杰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