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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胡天伟、周秀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3)驿执字第7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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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胡天伟(又名胡伟),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周秀元,女,196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信阳市浉河区。

申请执行人胡天伟与被执行人周秀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3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2012)驿民初字第35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周秀元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秀元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书阁审判员:张建军审判员:职静梅

书记员:闫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