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天伟(又名胡伟),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周秀元,女,196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信阳市浉河区。
申请执行人胡天伟与被执行人周秀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3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2012)驿民初字第35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周秀元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秀元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书阁审判员:张建军审判员:职静梅
书记员:闫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