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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正田与兑山煤炭公司、馒头山矿井、杨显忠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洛南执字第000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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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正田。被执行人洛南县兑山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兑山煤炭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小军,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洛南县兑山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镘头山矿井(以下简称馒头山矿井)。负责人方子豪,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杨显忠。

申请执行人王正田与被执行人兑山煤炭公司、馒头山矿井、杨显忠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4月24日日作出的(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385号民事判决书:一、由被执行人洛南县兑山煤炭有限公司、被告洛南县兑山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馒头山矿井、被告杨显忠赔偿原告王正田经济损失7474.35元,并互负连带责任(其中被告杨显忠已支付原告王正田医疗费3000元,赔偿金10000元,计13000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负;二、……。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正田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兑山煤炭公司、馒头山矿井共计支付经济损失9423.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正田放弃对杨显忠的执行,兑山煤炭公司、馒头山矿井主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标的款已全额电汇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正田,本案现已执行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3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倪德民审判员:刘全幸代理审判员:何建生

书记员:许建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