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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盛呈江与解爱林、邢淑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莲执字第5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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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盛呈江。被执行人解爱林。被执行人邢淑伟。

申请执行人盛呈江与被执行人邢淑伟、解爱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五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莲民一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邢淑伟、解爱林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41154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的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五莲县人民法院(2012)莲民一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盛呈江在被执行人邢淑伟、解爱林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凭本裁定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守国审判员:孙著国审判员:赵中国

书记员:刘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