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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忠香与中国农业大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莱山执字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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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忠香。被执行人中国农业大学。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莱民一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8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高绪波

书记员:贺传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