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世伦,男,1957年8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元镜,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玉批,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刘世伦与被执行人杨元镜、杨玉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9日作出的(2013)晋民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本院于2013年11月29日冻结被执行人杨元镜银行账户,并依法向各大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均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林立人执行员李凯执行员吴小妹
书记员:关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